(2015)宜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第19号胡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宜刑初字第1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女。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11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宜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辩护人谭岳明,湖南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公诉刑诉(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谷英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谭岳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5日9时许,黄某某因对前一天与被告人胡某某吵架一事不服,来到胡某某家后,双方发生争吵、扭打并倒在地上,胡某某压在黄某某的身上,胡某某站起后,用一木凳击打黄某某。双方均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黄某某的右手伤情为重伤贰级,左股伤情为轻伤壹级。公诉机关用以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宜章县中医院诊断书、民事赔偿纠纷协议书及收条等书证;2、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的勘验、查检笔录;3、被害人的伤情鉴定意见;4、证人吴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的证言;5、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胡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表示认罪。被告人胡某某的辩护人谭岳明提出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被害人具有过错,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请求对被告人胡某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04日8时许,被告人胡某某与其亲嫂子黄某某因洗衣服的事发生争吵辱骂。2013年12月5日9时许,黄某某因对前一天与被告人胡某某吵架一事不服,来到胡某某家后,双方发生争吵、扭打并倒在地上,胡某某压在黄某某的身上,胡某某站起后,用一木凳击打黄某某。双方均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黄某某的右手伤情为重伤贰级,左股伤情为轻伤壹级。2014年1月25日,被告人胡某某支付被害人黄某某的医疗费人民币36500元,并赔偿人民币137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谭岳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被告人胡某某的户籍证明;2、宜章县公安局的《受案登记表》;3、上海市公安局的《抓获经过》材料;4、宜章县中医院的《科诊断书》;5、宜章县第三人民医院的《诊断书》;6、《赔偿协议》、《收条》;7、宜章县公安局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8、郴科诚所(2014)临鉴字第031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9、证人吴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的证言;10、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11、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胡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黄某某达成民事赔偿调解,被告人胡某某的家属支付了赔偿款人民币50000元,被害人黄某某对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被告人胡某某从轻处罚。2015年4月3日,湖南省宜章县司法局出具《湖南省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实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胡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黄某某达成的《调解笔录》、《谅解书》、《收条》、宜章县司法局出具的(2015)宜社矫调字47号《调查评估意见书》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某当庭表示认罪,并通过其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胡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胡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胡某某所在的社区建议对其进行帮教和矫正,宣告缓刑对其所住居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被告人胡某某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周四新人民陪审员 樊友海人民陪审员 黄 菊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淑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