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民一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帛方纺织有限公司与张金霞、米寿莲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帛方纺织有限公司,张金霞,米寿莲,李爱生,王启萍,马爱梅,侯宝玲,朱瑞梅,吴希莲,刘静,王金玲,杜继春,马爱萍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一初字第294号原告帛方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孝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乐军,帛方纺织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董金孝,帛方纺织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张金霞。被告米寿莲。被告李爱生。被告王启萍。被告马爱梅。被告侯宝玲。被告朱瑞梅。被告吴希莲。被告刘静。被告王金玲。被告杜继春。被告马爱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帛方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金霞、米寿莲、李爱生、王启萍、马爱萍、侯宝玲、朱瑞梅、吴希莲、刘静、王金玲、杜继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帛方纺织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的缴费通知后,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倩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