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聂忠美与赵俊波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忠美,赵俊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聂忠美,女,1975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赵俊波,女,1960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聂忠美与被执行人赵俊波欠款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聂忠美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70000元及利息5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晓江审判员 吕中英审判员 刘 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于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