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七民初字第2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兰州昌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甘肃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初字第20108号原告兰州昌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蔺永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亚,该公司员工。被告甘肃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昌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兰州昌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州昌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兰州昌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37元,减半收取3068.5元,由原告兰州昌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田蕴锦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翟德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