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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光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黄济华与饶扬发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济华,饶扬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光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黄济华,男,1971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光泽县。被执行人饶扬发,男,1971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光泽县。本院在执行黄济华与饶扬发承揽合同纠纷(2012)光民初字第572号行民事调解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了部分,对余款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光泽县人民法院(2012)光民初字第5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小琴审判员  邱卫平审判员  黄国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官丽雯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