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四终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崔荣海与庞俊鹏、朱华芹、庞兰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荣海,庞俊鹏,朱华芹,庞兰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四终字第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崔荣海。委托代理人:燕玉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庞俊鹏。委托代理人:庞兰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华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庞兰田。上诉人崔荣海因与被上诉人庞俊鹏、朱华芹、庞兰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2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崔荣海及委托代理人燕玉兰,被上诉人庞兰田作为被上诉人庞俊鹏的委托代理人及被上诉人朱华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部分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205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许晓芳代理审判员 李 静代理审判员 王继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温继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