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眉东执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白某甲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某,白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304号申请执行人白某某。法定代理人袁某某。被执行人白某甲。本院(2011)眉东民初字第17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白某某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抚养费72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7200元抚养费给付义务并负担了本案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白某某表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1)眉东民初字第177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抚养费给付义务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剑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唐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