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蚌埠荣盛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相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荣盛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相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235号原告:蚌埠荣盛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080196-9。被告:李相宇,男,199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蚌埠荣盛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相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未申请缓交、免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蒲春枝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吴帅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