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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法民初字第1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旭东与陈忠发、闻云珠管辖移送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旭东,陈忠发,闻云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法民初字第1842号原告:李旭东,男,汉族,1978年10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加敏,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忠发,男,汉族,1933年6月26日出生。被告:闻云珠,女,汉族,1938年10月10日出生。本院在受理原告李旭东诉被告陈忠发、被告闻云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经本院审查,原告未提交立案时所依据被告陈忠发、被告闻云珠在昆明市西山区辖区内身份信息或暂住信息相关证据,同时,根据昆明市公安局小南门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本院可确认两被告的住址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华山东路99号1栋3单元301室,该地点也不属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的辖区,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思源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春思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