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芜执字第00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繁昌永畅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与后海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繁昌永畅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后海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芜执字第00934号申请执行人:繁昌永畅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安徽省繁昌县,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刘长文,董事长。被执行人:后海兵,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个体户,住安徽省芜湖县,公民身份号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芜民一初字第0014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后海兵银行存款人民币61155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正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芮道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