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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51号原告王某某,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李世华,仁兴司法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某,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高绍强,吉林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曲凤俊,吉林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3日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牛云鹤人民陪审员  秦志荣人民陪审员  李民一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