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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德中法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济南润祚贸易有限公司与山东省水产企业集团总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润祚贸易有限公司,山东省水产企业集团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德中法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济南润祚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加云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省水产企业集团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长锁职务:董事长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济民四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鲁执字第147号执行裁定书,我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因案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山东省水产企业集团总公司名下所有的房产三套(1、坐落于历下区千佛山东二路6号1号楼,面积122.59平方米,房产证号:历040843;2、坐落于历下区千佛山东二路6号3号楼,面积:34.8平方米,房产证号:历040845;3、坐落于历下区菜市新村30号,面积:544.5平方米,房产证号历:061469)。上述财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变卖、转让、抵押、过户等。继续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4月7日至2018年4月6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志秋审判员  姜红岩审判员  李战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晓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