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姑苏民四初字第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吴菊泉与吴炜、项蕾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菊泉,吴炜,项蕾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姑苏民四初字第0231号原告吴菊泉。委托代理人王亚丽,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世和,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炜。被告项蕾蕾。委托代理人朱洪,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均虎,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菊泉与被告吴炜、项蕾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吴炜与项蕾蕾在离婚时已对本案所涉债务进行了处理,故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菊泉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菊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合计5245元,由原告吴菊泉负担。审 判 员 袁 琴代理审判员 樊 蓉人民陪审员 孙毓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任 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