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民初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1254号原告余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余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免收受理费。审判员 杜同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