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城法民三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原告钟某甲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甲,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民三初字第14号原告:钟某甲,男,住清远市清城区。委托代理人:黄伟潮,广东中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军朋,广东中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住澳门青洲。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甲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甲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丘雪芳审判员 李伟平审判员 童伟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