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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执字第1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常兴旺与被执行人李端、屈广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兴旺,李端,屈广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1319号申请执行人常兴旺,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端,男,199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屈广吉,男,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常兴旺与被执行人李端、屈广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诉讼中申请人常兴旺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并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担保,本院作出(2015)运盐民初字第9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申请执行人常兴旺银行账户的存款40000元及其名下坐落于运城经济开发区和平小区运经开房字第H0XX**号房屋予以查封,同时查封了被执行人屈广吉名下豫MWXX**车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并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对其在诉讼中保全时提供的担保财产解除查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常兴旺与被执行人李端、屈广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运盐民初字第9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就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常兴旺依法向本院递交解除查封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申请人常兴旺银行账户的存款40000元及其名下坐落于运城经济开发区和平小区运经开房字第H0XX**号房屋的查封。解除被执行人屈广吉名下豫MWXX**车辆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海斌执行员  薛文强执行员  茹创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