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中民一终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何积信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中民一终字第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积信,男,汉族。上诉人何积信不服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不字第1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2005年甘肃华瑞建设有限公司通知上诉人办理内退,在计算、提取内退工资并由甘肃华瑞建设有限公司保证按时交存;支付上诉人各项费用后上诉人办理了退休手续。2005年1月13日金昌市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金企(2005)1号文件,按照文件精神进行核算上诉人内退工资为19612.8元,后甘肃华瑞建设有限公司陆续给付上诉人内退工资4000元,尚欠15612.8元至今未付,向金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金川区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请求依法撤销一审不���受理民事裁定,本案指令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何积信原为金昌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职工,2005年金昌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为私营企业,名称变更为甘肃华瑞建设有限公司。何积信所诉事项发生在企业改制及改制后原职工身份置换期间,属于企业内部管理和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解决民事争议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清德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刘 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厍运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