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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0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唐传富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传富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0616号罪犯唐传富,男,汉族,生于1979年12月27日,重庆市开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4月24日作出(2012)渝二中法刑初字第000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传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7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5年3月2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唐传富在服刑中,悔改表现突出。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唐传富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四次,表扬一次。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唐传富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唐传富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传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不变。(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6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中枢代理审判员  何贤龙代理审判员  何玉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秋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