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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刘文龙与金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文龙,金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2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文龙,学生。法定代理人陈先桃,农民。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赵鹏,恩施自治州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锐(又名金瑞),女,生于1990年9月20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团堡镇四方洞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90********。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永松,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住所地:恩施市东风大道286号。负责人王辉,系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刘文龙为与被上诉人金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机��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恩施市人民法院(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2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二审期间出现新证据可能使一审查明的事实发生变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恩施市人民法院(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224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恩施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段 斌审判员 张成军审判员 覃恩洲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继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