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焉垦民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薛秀婷与丁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秀婷,丁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焉垦民初字第00140号原告薛秀婷,女,47岁。被告丁玉华,女,5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秀婷与被告丁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秀婷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秀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秀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薛秀婷负担。审判员 陈胜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樊晓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