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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焉垦民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薛秀婷与丁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秀婷,丁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焉垦民初字第00140号原告薛秀婷,女,47岁。被告丁玉华,女,5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秀婷与被告丁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秀婷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秀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秀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薛秀婷负担。审判员  陈胜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樊晓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