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民一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吴成霞与谭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成霞,谭瑶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一初字第192号原告吴成霞,女,1976年9月2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告谭瑶,男,26岁,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原告吴成霞诉谭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谭瑶自行和解解决为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成霞撤诉。案件受理费28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董仁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崔馨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