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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刑一终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郭XX等人犯玩忽职守、受贿罪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XX,娄XX,杨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刑一终字第23号原公诉机关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XX,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龙江县,汉族,大学文化,系大庆市商务局畜禽屠宰管理所所长,住大庆市萨尔图区万宝小区3-13号楼4单元102室。2014年7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当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冯志坚,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娄XX,男,1980年3月9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安达市,汉族,大学文化,系大庆市商务局畜禽屠宰管理所副所长,住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学府街学子嘉园D栋1单元1102室。2014年7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当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闫晓峰,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XX,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汉族,大学文化,系大庆市商务局畜禽屠宰管理所科员,住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经八街翠庭新苑D3号楼3单元402室。2014年7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当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二看守所。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审理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原审被告人郭XX、娄XX、杨XX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萨刑初字第392号刑事判决。判后,原审被告人郭XX、娄XX、杨XX对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郭XX、娄XX、杨XX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一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庆市萨尔图人民法院(2014)萨刑初字第39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大庆市萨尔图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丹审 判 员 张 澎代理审判员 于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晓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