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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焦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王国之与郭素霞、黄少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之,郭素霞,黄少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滑焦民初字第33号原告王国之,又名王国知,男,1951年12月11日生。被告郭素霞,女,1967年11月7日生。被告黄少博,男,1993年1月1日生。原告王国之诉被告郭素霞、黄少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国之、被告郭素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少博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国之诉称,被告和黄满堂为一家三口,其三人经营滑县牛屯镇冯付家电门市。2013年8月30日,黄满堂经王恩轻介绍,向原告借款3万元用于门市经营,约定利息为每月一分,黄满堂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并盖有门市的印章。2014年5月份,黄满堂突发疾病不幸去世,之后,原告多次找到经营门市的被告要求还款,被告均以没钱为由不予偿还。被告作为黄满堂的法定继承人及门市的经营者,理应偿还债务。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郭素霞辩称,借款人黄满堂已经去世,被告不清楚借款一事,如果原告有证据证实借款属实,被告会慢慢偿还,但现在被告没有偿还能力。被告黄少博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郭素霞和黄满堂系夫妻关系,被告黄少博系被告郭素霞和黄满堂之子。黄满堂在世时,经营一家电门市,名为滑县牛屯镇冯付家电总部,经营门市期间,黄满堂于2013年8月30日向原告王国之借款3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分,未约定还款期限,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加盖“滑县牛屯镇冯付家电总部”印章。2014年农历3月20日黄满堂去世,之后,原告要求被告郭素霞偿还借款,被告郭素霞以无钱为由拒绝。滑县牛屯镇冯付家电总部的性质系个体工商户,现由被告郭素霞照管。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相一致的庭审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借据一张可以证实,该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黄满堂在经营家电门市时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约定利息为月息1分,由原告提供的借据可以证实,被告郭素霞作为黄满堂之妻,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郭素霞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认为被告黄少博是黄满堂的法定继承人并且共同经营门市,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原告要求被告黄少博偿还借款的诉请,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素霞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国之借款3万元及利息(利率按双方约定利率1分,从2013年8月30日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国之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50元,由被告郭素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艳彩审判员  李国勇陪审员  祁自月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玉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