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民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李春树与永康市创美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树,永康市创美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民初字第512号原告李春树。委托代理人陈延军,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康市创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大园东村。法定代表人胡跃平。委托代理人蒋XX,永康市民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树与被告永康市创美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树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许玲晓人民陪审员 李敏鸥人民陪审员 陈飞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周 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