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澄法刑二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许灿颖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澄法刑二初字第147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灿颍,曾用名许灿淳,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汕头市澄海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汕头市澄海区。2012年11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13年7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澄检公刑诉(2015)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灿颍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灿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5日15时许、11月6日16时许,被告人许灿颍先后二次在其位于澄海区澄华街道冠山东新路西38巷2号家里容留吸毒人员陈XX(另案处理)采用注射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被告人许灿颍于2014年11月12日因吸毒被抓获归案,后主动供述容留陈XX吸毒的犯罪事实。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人除当庭讯问被告人外,还向法庭出示了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抓获经过及其他材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灿颍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灿颍归案后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许灿颍前因贩卖毒品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许灿颍没有提出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5日15时许、11月6日16时许,被告人许灿颍先后二次在其位于澄海区澄华街道冠山东新路西38巷2号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陈XX(已被行政处罚)采用注射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被告人许灿颍于2014年11月12日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于当天被强制隔离戒毒,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其容留陈XX吸毒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陈XX的陈述,证实其于2014年11月5日15时许、6日16时许,先后二次在许灿颍家中用注射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的事实。2、现场照片,证实本案现场情况。3、《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二份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二份,证实被告人许灿颍因吸毒行为于2014年11月12日被公安机关处行政拘留十五天并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及陈XX于2014年11月15日被公安机关处行政拘留十五天并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4、抓获经过和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许灿颍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其在家中容留陈XX吸食毒品海洛因的事实。5、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许灿颍的前科情况。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许灿颍的身份情况。7、被告人许灿颍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许灿颍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灿颍前因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其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本院依法予以判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灿颍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许特佳代理审判员 陈永思代理审判员 陈丹桂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林湃潆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