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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元执行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黄惠彬与戴建福、罗元琼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惠彬,戴建福,罗元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元执行字第738号申请执行人黄惠彬,男,196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戴建福,男,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罗元琼,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三明市三元区。申请执行人黄惠彬与被执行人戴建福、罗元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戴建福、罗元琼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未能履行,权利人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30000元及利息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戴建福名下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罗元琼的银行帐户虽已被本院冻结,但冻结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债务。本案没有其他财产可执行,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康乐审判员  陈泽明审判员  蔡章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郭立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