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商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锦、冯洁与冯洁、黄贞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锦,冯洁,黄贞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729号原告:李锦。被告:冯洁。被告:黄贞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锦为与被告冯洁、黄贞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锦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锦撤回对被告冯洁、黄贞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43元,减半收取1071.50元,由原告李锦负担。审 判 员 朱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