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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商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锦、冯洁与冯洁、黄贞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锦,冯洁,黄贞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729号原告:李锦。被告:冯洁。被告:黄贞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锦为与被告冯洁、黄贞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锦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锦撤回对被告冯洁、黄贞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43元,减半收取1071.50元,由原告李锦负担。审 判 员 朱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