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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泸泸民初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泸民初字第1126号原告陈某某,女,1989年5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泸县嘉明镇。被告张某某,男,1984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泸县嘉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 员代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