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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3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李俊、吴海燕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李俊,吴海燕,叶仁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3278号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9394-X。代表人余宪武,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陈从建,重庆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俊,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吴海燕,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叶仁富,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告李俊、吴海燕、叶仁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俊、吴海燕、叶仁富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负担,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周洪伦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佳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