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管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成都蜀汉园林有限公司与四川劲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蜀汉园林有限公司,四川劲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管初字第94号原告成都蜀汉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汪润书,董事长。被告四川劲力置业有限公司(原四川劲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法定代表人李英明,董事长。本院审理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四川劲力置业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以被告的所在地和合同的履行地均在内江市为由,请求将本案移送到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虽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该管辖约定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5)5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故被告四川劲力置业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云国代理审判员 李 俊代理审判员 毛程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黄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