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张懿洲与济南汉唐装潢艺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懿洲,济南汉唐装潢艺术有限公司,田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102号原告张懿洲,男,生于1976年5月4日,汉族,个体经营户,住济南市。被告济南汉唐装潢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田强,经理。被告田雷,男,生于1979年12月3日,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张懿洲与被告济南汉唐装潢艺术有限公司、被告田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懿洲以与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故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懿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 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致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