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长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礼仪村村民委员会与黄代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礼仪村村民委员会,黄代友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长初字第159号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礼仪村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韩建华,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德剑,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代友,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良均,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礼仪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黄代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礼仪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审判员 姚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