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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执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汪国芳申请执行郭庆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国芳,郭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执字第639号申请执行人汪国芳,女,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郭庆,男,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16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郭庆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郭庆的银行存款1493147.00元(本金1300000.00元、其中本金300000.00元自2013年9月1日起至2015年4月1日止的利息28557.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9925.00元、其中本金1000000.00元自2014年6月4日起至2015年4月4日止的利息501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2500.00元、诉讼费16500.00元、执行费15565.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同价值的财产;或冻结、提取相同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多睿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梅洪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