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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商)初字第02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吕光兵与北京八达岭金宸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光兵,北京八达岭金宸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商)初字第02259号原告吕光兵,男,1978年11月26日出生。被告北京八达岭金宸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东外大街32号,注册号:110000009615205。法定代表人张兆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光兵与被告北京八达岭金宸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光兵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吕光兵以金宸公司已经全部履行了给付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光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百一十三元,由原告吕光兵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玉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