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刘淑敏与刘聚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明珠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毕晓东,大连威廉士堡贸易有限公司,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执恢一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大连明珠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毕晓东。被执行人大连威廉士堡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强。申请执行人大连明珠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毕晓东、大连威廉士堡贸易有限公司、王强追偿权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中民初字第2535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2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现因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中民初字第25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宝成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姜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