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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初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陈胜友与李晓宇、余松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胜友,李晓宇,余松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127-2号原告陈胜友,男,1954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河北唐县。委托代理人王润润,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晓宇,女,1992年8月18日生,汉族,保定唐县,闽D222**小型轿车驾驶人。被告余松桦,男,1979年6月27日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闽D222**小型轿车车主。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裴斌地址:厦门市思路区夏禾路189号银行中心35楼3501-3503,3505-3508单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胜友诉被告李晓宇、余松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胜友于2015年4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余松桦的起诉,对被告李晓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变。本院认为,原告陈胜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胜友撤回对被告余松桦的起诉。审判员  冯立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贾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