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钢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王成军与郑卓、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军,郑卓,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钢民初字第240号原告:王成军。委托代理人:蒋明波,莱芜钢城钢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512041109387。被告:郑卓。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莱城区大桥北路。原告王成军与被告郑卓、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成军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卓、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自愿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成军负担。审判员 梁广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亓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