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中民一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中民一初字第266号原告张某,女,住柳州市。被告梁某,男,住柳州市。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受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明芝负担。审判员 胡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