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临民初字第0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戴华洁与胡小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华洁,胡小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临民初字第0335号原告戴华洁。被告胡小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华洁诉被告胡小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华洁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戴华洁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戴华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70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3890元(戴华洁已预交),由戴华洁负担。审判员 吴玉凤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陆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