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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临民初字第0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戴华洁与胡小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华洁,胡小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临民初字第0335号原告戴华洁。被告胡小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华洁诉被告胡小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华洁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戴华洁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戴华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70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3890元(戴华洁已预交),由戴华洁负担。审判员  吴玉凤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陆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