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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洛龙民初字第1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呼晓锋诉张运交、裴现彬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晓锋,张运交,裴现彬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龙民初字第1741号原告呼晓锋,男,汉族,1978年7月20日出生。被告张运交,男,汉族,1966年5月23日出生。被告裴现彬,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呼晓锋诉被告张运交、裴现彬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运交、裴现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呼晓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晓锋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400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任智昌人民陪审员  郭 亮人民陪审员  罗晶晶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改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