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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陈丽芳与钱宙、童娇美、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芳,钱宙,童娇美,彭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455号原告陈丽芳,女,住武夷市。被告钱宙,男,住武夷山市。被告童娇美,系钱宙妻子,女,住武夷山市。被告彭辉,男,住武夷山市。原告陈丽芳与被告钱宙、童娇美、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受理后,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由原告陈丽芳负担。审判员  陈慧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升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