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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867号原告李某某,住兴隆县。电话:187XX****XX。被告蒙某某,住兴隆县。电话:139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管长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