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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文宋民一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宋民一初字第35号原告刘某甲,农民。被告刘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于康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