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陵执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雷群与陈仁华、谭俊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群,陈仁华,谭俊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执字第287号申请执行人雷群被执行人陈仁华被执行人谭俊慧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48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陈仁华、谭俊慧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雷群本金100万元;申请执行人在100万元范围内对两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宜昌市夷陵路XX号(产权证号宜市房权证伍家区字第号,建筑面积69.93平方米)房屋以及宜昌市夷陵大道XX号(产权证号宜市房权证伍家区字第号,建筑面积187.20平方米)房屋优先受偿;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宜昌市夷陵路XX号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及宜昌市夷陵大道XX号房屋余值抵押登记手续;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按日���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保全费11940元、执行费1252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仁华、谭俊慧的银行存款102446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二、申请执行人在100万元范围内对两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宜昌市夷陵路XX号(产权证号宜市房权证伍家区字第号,建筑面积69.93平方米)房屋以及宜昌市夷陵大道XX号(产权证号宜市房权证伍家区字第号,建筑面积187.20平方米)房屋优先受偿。三、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宜昌市夷陵路XX���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及宜昌市夷陵大道XX号房屋余值抵押登记手续。四、被执行人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审判长 龚万青审判员 马晓曦审判员 余 晓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 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