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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刑执字第1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成豪受贿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成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刑执字第1900号罪犯李成豪,男,198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天全县人,文化程度高中肄业,现在四川省邛崃监狱服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7日作出(2010)雅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成豪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09年3月4日起至2018年3月3日止。该犯等人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1)川刑终字第457号刑事判决,维持一审对被告人李成豪的判决。执行机关四川省邛崃监狱于2015年3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成豪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21分;所处罚金10000元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考核奖罚罪犯日记载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成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成豪减去有期徒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O一七年七月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 寒审 判 员  胡开江人民陪审员  于春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汪云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