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一初字第2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郝×与刘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刘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2319号原告郝×,女。被告刘一×,男。原告郝×与被告刘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树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被告刘一×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2000年农历2月20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刘二×。××××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感情一般,被告于2003年10月4日因聚众斗殴,被判有期徒刑4年。出狱后不久被告因盗窃被拘役一年。2009年12月份被告到韩国打工,先后给家中寄100000元用于还债。2015年2月13日被告被遣返回国,但没有给原告任何款项。加之被告不务正业,对原告及子女不照顾,且共同生活期间与原告经常争吵打架,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被告感情较好,为了子女的利益,不同意离婚,今后找工作挣钱由原告管理,和原告好好过日子,请求原告给予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原、被告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夏季自由恋爱,于2000年农历2月20���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刘二×。××××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可。2003年10月4日被告因聚众斗殴,被告判有期徒刑4年。出狱后原告家人通过关系为被告找工作,不久被告因盗窃被拘役一年。2009年12月份被告到韩国打工,2015年2月13日被告被遣返回国。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为了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愿意改正错误,积极找工作,与原告好好生活,请原告给予一次改正错误泊机会,故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明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登记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且育有一女。日常生活中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原、被告应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考虑到��个家庭的利益,不应草率离婚。此案经调解未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郝×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树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石岩附:本判决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