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芝民社一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芝民社一初字第778号原告刘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建华审判员  段增洁审判员  付 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任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