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芝民社一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芝民社一初字第778号原告刘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建华审判员 段增洁审判员 付 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任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