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会民一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唐虎与孙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虎,孙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240号原告唐虎,男,汉族,农民。住会宁县。被告孙宏,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唐虎与被告孙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庞锦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虎诉称,原告和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2014年11月份,原、被告发生矛盾后开始分居生活,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要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不负担孩子抚养费,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被告孙宏辩称,原、被告双方认识、结婚的时间以及孩子的出生情况属实。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唐虎和被告孙宏于2010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1月29日双方自愿在会宁县甘沟驿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12月3日,被告生男孩唐某。婚后,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2014年11月,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后分居生活。2015年2月9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原告唐虎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结婚证复印件1份;2、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上证据用以证明原告的身份、婚姻状况。被告孙宏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质证,认证如下:原告唐虎提交的证据1、2能够证明原告的身份及婚姻状况,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唐虎与被告孙宏婚前相互认识,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已经建立起了夫妻感情。原、被告虽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但并没有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有和好的可能。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的和睦团结,原、被告应该在互敬、互爱的基础上,互谅、互让,协商解决家庭矛盾,珍惜夫妻感情,故对原告唐虎提出与被告孙宏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唐虎与被告孙宏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唐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庞锦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庚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