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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00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马振兵与朱张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0622号原告:马振兵,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黎逢成,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张和,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马振兵诉被告朱张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黎逢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张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2月31日,被告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元,约定10天后归还。到期后,被告不按照借款约定归还原告的借款。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马振兵身份证,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证明朱张和向马振兵借款15000元。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审查,本院认为马振兵所提交的二组证据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故对该二组证据的证明力均予以认定。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4年12月31日,被告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元,约定10天后归还。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2015年2月2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事实清楚,并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佐证,证据确凿,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15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张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马振兵借款15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被告朱张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柏从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肖 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