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00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王大响与胡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响,胡泽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0758号原告:王大响,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付明友,安徽付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泽平,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大响诉被告胡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大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王大响负担。审判员 王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贺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