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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00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王大响与胡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响,胡泽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0758号原告:王大响,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付明友,安徽付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泽平,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大响诉被告胡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大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王大响负担。审判员  王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贺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